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四)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伪造或篡改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在国家或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

(十)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标识及其他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十二)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和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