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确保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拟订的合同(合作协议),所涉及的相关技术、科技成果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私自交于合作方或第三方。项目负责人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合作协议),不得伪造、私自变更签订后的合同(合作协议)。  

(三)因项目负责人未能全面了解或私自隐瞒合作方信息、未能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科研工作、未能按照任务书(合同)约定合理支出项目经费、未能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法规、科研伦理、伪造科研数据、编造虚假科研成果、未能遵守保密要求、泄露科研工作内容或合作方保密信息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学生指导老师等要加强对项目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内容和研究数据真实性及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五)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若有违纪违法的,依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六)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七)学校科研人员要遵守科研诚信,树立红线意识,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有以下行为者三年内禁止当事人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的;

 2.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的;

 3.随意降低目标要求和约定要求的;

 4.以项目实施周期以外或不相关的成果替代的;

 5.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6.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的;

 7.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8.有其它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八)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之后由人事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